1、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兩個月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除要求支付工資外;
2、勞動者想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可以同時要求解除勞動關(guān)系和經(jīng)濟補償。
3、工資應(yīng)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工人本人。不得無故扣除或拖欠工人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nèi)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