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guī)定,年假期間工資待遇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
1.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因為職工休年假而降低其工資待遇。
2. 年假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益,旨在保障勞動者能夠在工作一定時間后獲得休息和放松的機會,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和生活質量。
3. 計算年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者的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4. 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
5.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又不依照規(guī)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chǎn)、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總之,勞動法對于年假工資的規(guī)定,旨在確保勞動者在享受休息權利的同時,其經(jīng)濟利益不受損害,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