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賠償,通常是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法律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的標準一般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依法進行賠償,懷孕女職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這個過程中,女職工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記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等,以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以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總之,懷孕女職工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