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傷殘鑒定結果不滿意,可通過法定程序爭取更有利的鑒定結果,再依據(jù)新結果確定賠償。
1. 申請再次鑒定:如果對工傷傷殘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 等待再次鑒定結果:在申請再次鑒定期間,原鑒定結論暫不生效。需要耐心等待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果。
3. 依據(jù)最終鑒定結果確定賠償:一旦獲得最終的工傷傷殘鑒定結果,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將按照該結果確定賠償標準和數(shù)額。
4. 協(xié)商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部分賠償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可以就賠償事宜進行協(xié)商。
5. 申請勞動仲裁:若協(xié)商不成,受傷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
6. 提起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個過程中,要保留好相關的證據(jù)材料,如工傷認定決定書、醫(yī)療診斷證明、病歷、費用清單等,以便在需要時能夠有力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且經(jīng)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