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工齡一般是累計計算的。
年假工齡的計算方式通常以累計工作時間為依據(jù)。這意味著員工在不同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累計計算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quán)利,使其能夠根據(jù)自身的工作經(jīng)歷獲得相應的年假天數(shù)。
按照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這里的“累計工作”時間,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的時間,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累計工作時間時,一些特殊情況可能需要具體分析和認定。例如,對于軍隊轉(zhuǎn)業(yè)干部、復員退伍軍人等的工作年限,其入伍時間應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如果員工中途存在離職后重新入職同一單位的情況,其之前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也應計入累計工作時間,但前提是離職的原因并非因員工本人的過錯導致。
用人單位在安排職工年假時,應當按照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來合理確定年假天數(shù),不得擅自減少或剝奪職工應享有的年假權(quán)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guān)、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