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調解的目的并非單純地勸離或勸和好,而是根據(jù)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意愿、婚姻狀況和可能的改善空間等多方面因素,以尋求最恰當?shù)慕鉀Q方案。
當夫妻雙方對婚姻絕望、無意挽回,且離婚負面影響可控時,調解傾向協(xié)助和平離婚,妥善處理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事務,讓雙方平穩(wěn)過渡。
若夫妻問題有解,調解人員會挖掘婚姻亮點,給予溝通、改變建議,引導雙方重審關系,努力修復裂痕,實現(xiàn)勸和。
面對一方堅決離婚、另一方反對,調解聚焦分歧,評估婚姻存續(xù)可能。若離婚理由充分、后續(xù)安排合理,不強行勸和;反之,讓沖動者冷靜,重新考量。
調解還兼顧夫妻感情基礎、矛盾成因頻率、家庭環(huán)境等因素。如因誤會、外力致矛盾但感情深厚,便朝勸和發(fā)力。
總之,離婚開庭調解并非簡單地勸離或勸和好,而是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和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上,盡力為當事人提供客觀、合理的建議和解決方案,以實現(xiàn)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當事人及家庭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