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的試用期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或補償。
2、試用期不合格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或同一崗位的最低工資,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