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所欠債務的處理,需根據債務的性質、產生時間、雙方約定等因素來確定。
1. 明確債務性質。夫妻共同債即婚姻存續(xù)時,因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雙方共同表意所負之債,如購房貸款、共同生意債等。個人債常是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資助無扶養(yǎng)義務親朋所負,或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
2. 查看債務產生時間。如果債務是在婚前產生,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由債務人自行承擔。但如果該債務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 考慮雙方約定。夫妻可于離婚協(xié)議約定債務承擔,然此約定僅對內有效,難抗債權人。若系共同債務,債權人仍可要求夫妻共償。
4. 法律規(guī)定的分配原則。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 收集證據。在處理離婚債務時,雙方都應當收集相關證據,以證明債務的性質和用途。比如,借款合同、轉賬記錄、消費憑證等。
總之,離婚時欠的債的處理較為復雜,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證據來確定債務的承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