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性質(zhì)不同:刑拘是刑訴強制措施非處罰,行政拘留為行政處罰。刑拘由公檢對直受案偵查時遇法定緊急情形,針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臨時人身自由剝奪手段,以保障刑訴順利開展。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規(guī)范者短期內(nèi)的人身自由限制行政處罰。
2. 適用法律不同:刑事拘留適用《刑事訴訟法》。行政拘留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guī)。
3. 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37天。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 處罰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
5. 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毀滅證據(jù)或者串供等,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對違法行為人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起到懲戒和教育的作用,使其不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
總之,刑拘和行政拘留是兩種完全不同性質(zhì)和用途的措施,在法律程序和實際應用中有著嚴格的區(qū)分和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