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第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
1.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簽訂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形式。
2.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就違反了這一明確的法律要求。
不簽訂勞動合同會給勞動者帶來諸多風險和不利影響,例如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工作條件、社會保險等權益可能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時,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不簽訂勞動合同也會面臨法律的制裁和賠償責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總之,簽訂勞動合同對于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任何一方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時訂立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