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傷沒勞動合同,賠償責任主體可能包括施工單位、包工頭、發(fā)包方等,具體要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1. 施工單位:如果受傷工人是受施工單位直接雇傭,那么施工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施工單位有義務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并在工人受傷時給予相應的賠償。
2. 包工頭:在一些情況下,工人可能是由包工頭招募到工地工作的。若包工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 發(fā)包方:如果發(fā)包方將工程違法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工人在工作中受傷,發(fā)包方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確定賠償責任主體時,需綜合考慮勞動關系認定(可借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等證事實勞動關系)、事故原因與責任(工地安全設施不足等致傷則責任方擔責)、保險情況(施工單位是否依法購工傷保險決定賠償費用來源)以及法律途徑選擇(受傷工人可協(xié)商,不成可投訴、仲裁或訴訟維權)等因素。
總之,工地受傷沒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較為復雜,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通過合法途徑來確定賠償責任主體和爭取應得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