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6 個月簽三年合同是合法的。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約定 6 個月試用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限的。
在判斷試用期是否合法時,除了期限長短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外,用人單位還需確保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合法合理的考核,不能以不合理的標準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也應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反法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沒有明確的考核標準,僅憑主觀判斷就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此外,用人單位在約定試用期時,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試用期的期限、考核標準、工資待遇等重要事項,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
總之,試用期 6 個月簽三年合同是合法的,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管理過程中也需遵守法律規(guī)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