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基于雙方的自愿和平等協(xié)商,尊重合同自由。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3、用人單位存在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