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故意裁決違法是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投訴舉報的。實際上關于仲裁員本身如果確實是存在著枉法裁判這樣的一種情況經過查證屬實的,那么是可以投訴舉報并且需要解聘的。構成刑事責任的情況之下,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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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委故意裁決違法怎么辦?
勞動仲裁委故意裁決違法是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投訴舉報的。對于仲裁員本身,若確定其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可以向其任職的仲裁委員會投訴,查證屬實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如果可能構成《刑法》上規(guī)定的枉法裁判罪,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zhí)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zhí)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裁決原則是什么?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裁決原則是調解原則、及時迅速原則以及回避原則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除需遵守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外,還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則:
1、調解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經過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應及時仲裁。之所以規(guī)定這一原則,是因為爭議的產生往往是雙方當事人對執(zhí)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認識、理解不一致,對爭議事實存在分歧和誤解等,通過宣傳法制、說服教育,疏導協(xié)商,爭議事項大都是可以解決好的。同時,調解還具有簡便、靈活、易行、迅速的特點以及緩和、改善雙方矛盾的作用。貫徹調解原則,應注意防止強行調解和久調不決的做法。強行調解違反了自愿原則,久調不決則違背了及時、迅速的原則。
2、及時、迅速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結案盡快地解決爭議。貫徹這一原則,是由勞動爭議的特點所決定。勞動爭議與企業(yè)的生產和職工的生活密切相關,久拖不決勢必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和生產、生活秩序的穩(wěn)定。因此,勞動法明確了“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的要求。
3、回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回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回避情節(jié)的,可能裁決不公,都可以申請更換他人,以保證仲裁公正順利進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單數組成,仲裁庭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均為多數人組成,難免意見有分歧,而仲裁委員會成員、仲裁員均有平等的表決權,為保證裁決不因少數成員意見的不一而難以作出,故以少數服從多數,簡單多數即可做出裁決?!镀髽I(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決定。
5、一次裁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每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即行終結的法律制度。這是針對過去曾實行兩次裁決所存在的弊端而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貫徹這一原則,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得再向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按仲裁決定履行。貫徹這一原則,有利于及時、迅速解決爭議事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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