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是不屬于特殊程序的,而是屬于正規(guī)的法定程序。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guī)定了如果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依法申請撤銷仲裁決定的申請的,這是法定的程序而不是特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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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屬于特殊程序么?
撤銷仲裁裁決是不屬于特殊程序。請求撤銷仲裁裁決不適用于特別程序審理,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是法定的。撤銷仲裁裁決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據(jù)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決仲裁裁決效力的司法監(jiān)督活動。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具有法定理由。
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仲裁裁決必須要嚴格執(zhí)行嗎?
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仲裁裁決是必須要嚴格執(zhí)行的。仲裁裁決是仲裁機構就其審理的仲裁案件所作的裁定。仲裁庭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依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決定,少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仲裁裁決應說理所依據(jù)的理由,由仲裁庭全體或者多數(shù)仲裁員署名,并寫明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和地點。
缺席判決后可以上訴嗎
可以就判決上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缺席判決是指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并作出判決的情形。確系判決僅僅表明法院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依法作出的判決,但并不會影響該確系當事人在判決之后所享有的上訴權利。所以,盡管當事人未到庭,但若判決結果當事人不予認可,亦可就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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