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為國家的重要資源,一直是很多企業(yè)的必爭之物。在不同地方,土地的制度和定義是不同的。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是我國的定義方法。那么什么是國有土地,什么是集體土地,它們之間有什么區(qū)別呢?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區(qū)別:
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于“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fā)展或社會發(fā)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法律對土地權屬的規(guī)定:
我國《憲法》規(guī)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的賠償標準:
一、被征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情況下可獲得的金額
房屋征收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由評估機構確定的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營業(yè)性房屋的停產停業(yè)損失(非營業(yè)性房屋無此項)
二、采取房屋產權置換方式補償的差價
房屋征收產權置換補償差價的金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房屋裝飾裝潢的價格(協(xié)商或者評估定價)-獲得的產權置換房屋的評估價格
三、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搬遷所需的實際費用或者雙方協(xié)商約定的數額
四、臨時安置費用
臨時安置費用=自未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費+超出過度期限的臨時安置費
五、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計算方法
根據房屋被征收之前的收益、停產停業(yè)的期限的因素綜合確定,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具體的計算方法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下停產停業(yè)的損失補償金額先由征收雙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
2、根據營業(yè)性房屋的前幾年的年平均收益來計算,平均值乘以停產停業(yè)的年限;
3、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之間的區(qū)別的相關介紹了,總的來說,兩者之間的區(qū)別主要在于所有權不同、用途不同、收益渠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