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工傷職工或者所在單位對設區(qū)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初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步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遵循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規(guī)則,自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其中,傷勢復雜,涉及醫(yī)學專業(yè)較多的,可延長30天。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鑒定結論送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和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法律依據(jù):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