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也算犯罪,在處罰的時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
犯罪預備階段屬于犯罪嗎
犯罪預備也算犯罪,在處罰的時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預備行為雖然沒有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危險,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畢竟還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在處罰上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
犯罪預備雖然還沒有實施犯罪,客觀上沒有造成損害,但對社會是存在著顯而易見的潛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懲罰,無疑最終會導致犯罪的實施,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害。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tài)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tài)。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jù),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jù)。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遺棄嬰兒應該判什么罪
父母不愿意撫養(yǎng)孩子,將孩子遺棄,如果將嬰兒放在被害人遺棄于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他人家門口、車站、碼頭、街口等。這種行為構成的是遺棄罪。但其將嬰兒遺棄在鮮少有人經過的荒山荒地,明知遺棄嬰兒會導致該嬰兒死亡的結果,仍放任該結果發(fā)生,主觀上屬間接故意,客觀上遺棄行為造成嬰兒死亡的結果,故行為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從刑法的規(guī)定來看,達到遺棄罪需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遺棄罪的犯罪主體不僅僅局限于親屬關系,還包括基于職業(yè)、業(yè)務所產生的義務、基于法律行為與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例如:孤兒院、養(yǎng)老院、精神病院、醫(yī)院的管理人員,對所收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撫養(yǎng)義務。
遺棄罪的犯罪對象有哪些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
遺棄罪表現(xiàn)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yǎng)而拒不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于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fā)生遺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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