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一般是指我國法律中有過刑事犯罪記錄的檔案,而犯罪檔案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門。
未成年人犯罪也會留下案底,但非司法機關不得查閱未成年人犯罪資料。未成年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予以封存。對未成年人犯罪,若情節(jié)較輕,可免于處罰或從輕處罰。
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犯罪記錄。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進行保密。
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