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我們會發(fā)現(xiàn),其實無論我們是在購物、出行、學習還是工作中,都是離不開法律知識的,我們應該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臨著與行紀合同多賣的價款歸屬是誰,行紀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相關的問題而無法解決的話,那么可以從本文內(nèi)容中來尋找答案。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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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多賣的價款歸屬是誰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的,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也無法確定的,歸委托人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
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委托行紀居間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委托行紀居間合同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委托合同屬于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托等很多種類的合同,它們之間有著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
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三者的相同點都是屬于提供勞務性質(zhì)的合同。
(l)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范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xié)助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時,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參與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nèi)容,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fā)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后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于委托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并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shù)?,也可以是無償?shù)?
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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