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jù)材料或者證據(jù)線索。1、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2、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刑事申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jù)材料或者證據(jù)線索。
1、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
對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jīng)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2、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3、申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lián)系方式;
申訴請求和所依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訴時間。
申訴人不具備書寫能力而口頭提出申訴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申訴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刑事申訴提出主體包括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guī)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鄙暝V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
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
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申訴的對象是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接受申訴的機關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并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只有當申訴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并作出不同于原判決、裁定的新判決、裁定時,才能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開始執(zhí)行新的判決、裁定。
這里要說明的是,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的申訴不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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