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我們會發(fā)現(xiàn),其實無論我們是在購物、出行、學習還是工作中,都是離不開法律知識的,我們應該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臨著與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觸犯爆炸罪要判幾年相關的問題而無法解決的話,那么可以從本文內(nèi)容中來尋找答案。
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爆炸罪侵害的對象是本條所列舉的工廠、礦場、港口、倉庫、住宅、農(nóng)場、牧場、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chǎn),以及不特定的人、畜。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爆炸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方式。如直接點燃爆炸引發(fā)爆炸,就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行為人負有防止爆炸發(fā)生特定義務,并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fā)爆炸,就構成不作為爆炸犯罪。
(2)爆炸犯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zhì)特點在于爆炸行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所謂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爆炸行為,由于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原因,如行為人自動中止爆炸犯罪,炸藥的破壞性沒有行為人主觀想象的那么大,炸藥受潮失效,沒有將爆炸物投擲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發(fā)現(xiàn)而被拆除等,實際上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但如果排除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的。無論哪種原因存在,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實際后果。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由于爆炸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規(guī)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怎么樣判斷是否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
不解救被綁架婦女行為,符合以下構成要件的,就會構成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應認真負責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職責,不但使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不能進行或難以進行,還會使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和群眾對國家機關不信任和不滿,損害國家機關的信譽。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賣的婦女與兒童,包括出于出賣目的,而為犯罪分子所綁架的婦女、兒童及所偷盜的嬰幼兒。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如已被他人收買的,也應屬于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從而可以成為本罪對象。被綁架的婦女與兒童,是指實施綁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婦女與兒童,如出于勒索財物的目的而綁架的婦女、兒童以及除出賣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進行綁架并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zhì)的婦女與兒童。不屬上述的婦女與兒童,即使為犯罪分子所控制如進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強奸、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暫時或較長時間控制的婦女及兒童,也不可能成為本罪對象。對于后者這種婦女與兒童,置之不顧,不進行解救的,不可能構成本罪。本罪的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人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并接到“解救要求”或“舉報”。這是履行解救義務的前提條件。必須具有不進行解救的行為,即行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后,不履行解救職責。所謂不進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誘、拖延解救工作。這是一種不作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負責解救的部門匯報情況;
不制定解救方案、計劃;
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動等。必須是因為不解救而造成嚴重后果。雖有不解救的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fā)生,等等。根據(jù)I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本罪的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雖然本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如果不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便不能構成本罪。這里的“解救職責”,是指在職務范圍內(nèi)或責任范圍內(nèi)具有“解救”的內(nèi)容。在我國,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會同公安機關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法院、檢察、司法、民政甚至婦聯(lián)部門等的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負有解救職責的,不能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于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后果而言,則可能屬于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有的是為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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