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會判多長時間
1、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社會上發(fā)生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同一類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種。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發(fā)展,犯罪分子還會變換新手法,出現新的犯罪形式。刑法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羅列出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在明確列舉放火等四種常見的危險方法的同時,對其他不常見的危險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規(guī)定,有利于運用刑法武器同各種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爭,保衛(wèi)社會公共安全。
強迫交易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么
(1)強迫交易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強迫交易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單位犯強迫交易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直接管這事和直接做這件事的人員都要被追責。
其中,“情節(jié)特別嚴重”,主要是指采用的強迫交易手段特別惡劣、非法牟利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等情形。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在使用暴力過程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應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涉嫌強迫交易罪是如何處罰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一)強迫交易罪的概念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強迫交易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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