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的社會中,在就業(yè)、出行、購物等各種情形時,都是可能會遇到一些法律權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學習了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面對這些法律問題時我們就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維權了。在本文內容中我們對在刑事案件中批捕證下來還能釋放嗎,批捕后的律師委托書怎么寫?進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問題。
在刑事案件中批捕證下來還能釋放嗎
批捕證下來以后原則上也有被釋放的可能性,因為批捕證不是有罪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檢察院不批捕能直接移交法院嗎
檢察院不批捕能直接移交法院。
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移交到法院的。
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lián)系。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
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
可能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可能自殺或逃跑的;
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其他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完全可以不批準逮捕。
法律同時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如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很顯然,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檢察不批準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采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訴”,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會判實刑。
從這個角度看,檢察院根本沒必要急于調查干預,同時也是違反刑訴法規(guī)定的。
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著認為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為總體來說,我國司法機關執(zhí)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松的,甚至到了濫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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