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對一審離婚判決提出上訴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證、結婚證、訴狀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2、上述應當自一審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應當提交上訴,并通過原人民法院提出,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數(shù)量提出副本。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