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因合同產生的損失承擔問題需依據過錯原則來解決。
若合同無效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所致,則該當事人應承擔賠償對方損失的責任。若合同無效是雙方共同過錯導致的,即混合過錯,則雙方需按照各自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若無法返還或無需返還,則應進行折價補償。同時,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若雙方均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在實踐中,損失可能包括締約費用、履約費用及因合同無效導致的其他合理間接損失。賠償的具體數額需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進行確定,旨在使受損方獲得合理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