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肇事后,車輛損失的鑒定是確定賠償金額的關鍵步驟。
1. 保管與檢驗:事故發(fā)生后,所有涉及車輛和物品需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保管,確保證據完整。隨后,公安機關將進行初步檢驗和鑒定,以了解事故原因和車輛受損情況。
2. 價格鑒定:檢驗、鑒定完成后,公安機關將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價格事務所進行車輛損失價格鑒定。鑒定時,各方當事人需到場確認,特別是涉及保險的車輛,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參與,以確保鑒定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鑒定時限:根據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應在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作出結論。如遇特殊情況,如車輛受損嚴重、鑒定難度較大等,經批準可延長7日。
4. 異議處理:若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需在10日內完成,并出具新的鑒定結論。
5. 生效與賠償: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成為確定車輛損失和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根據鑒定結論,保險公司或責任方將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賠償。
通過以上步驟,可以確保汽車肇事后車輛損失的鑒定工作科學、公正、高效,為事故處理和賠償提供有力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yè)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