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需要以下證件和材料:
1、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等相關證件可證明夫妻身份、子女身份;
2、離婚協議、財產所有權、債務清單等可以證明雙方自愿離婚、子女、財產等問題已經處理的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