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法院審理后,是否還能取保候審,需根據案件性質、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以及法院的裁決而定。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用于確保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審理期間不逃避法律制裁。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在案件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較為常見。
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如罪行較輕、無逃跑風險、無再犯罪可能等,仍有可能被批準取保候審。這需要由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經過法院審查決定。
取保候審并非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需要,決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同時,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仍需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配合案件審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