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同意起訴離婚約三個月或六個月。有證據表明,夫妻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3、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