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zhí)行人的限制高消費措施,一般在其履行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經過法院審查同意后,方可解除。
被執(zhí)行人的限制高消費措施是法院為了執(zhí)行生效法律文書而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當被執(zhí)行人未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時,法院可以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乘坐高鐵、飛機等交通工具,限制入住高檔酒店等。
要解除被執(zhí)行人的限制高消費措施,通常需要被執(zhí)行人履行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旦被執(zhí)行人履行完畢,法院會及時解除其限制高消費措施。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被執(zhí)行人由于某些原因暫時無法履行義務,但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具備履行能力,或者經過法院審查認為有必要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的,法院也可以依法解除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
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