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濟性裁員不一定是2倍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裁員,并支付N倍賠償。用人單位裁員屬于違法解除的,需支付2N作為賠償。
其中,N代表經濟補償,2N代表非法解除補償。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N。
如果用人單位因醫(yī)療期滿而解雇,無法勝任工作,且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為N+1.非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2N。
但用人單位裁員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除非其經濟裁員理由不正確,否則只會責令其恢復法律程序。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