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撞到人的責任認定主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
開車門撞到人的責任認定可參考如下:
1、如車輛違規(guī)停車,駕駛員和開門人員應承擔全部責任。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停車前不得開門上下人員,開關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車輛未停車時開門,或車輛非法停車時開門造成事故,駕駛員和開門人員應承擔全部責任。
2、車輛不違規(guī)的,責任認定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確定。司機履行了提醒義務,但乘客未能履行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fā)生,乘客應承擔主要責任。司機沒有履行提醒義務,司機要承擔主要責任,乘客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司機和乘客都履行了各自的義務,還需要明確對方的責任。
3、如因借車而發(fā)生交通事故,實際駕駛員應對事故負責。車主對事故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責任;車主對事故有過錯,如車主知道借車人是在酒后駕車,車主將與實際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如乘客強行開門發(fā)生事故,乘客必須承擔主要責任。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員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破壞證據(jù)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責任認定還需要結(jié)合事故的具體情況、證據(jù)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異議等方式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nèi)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nèi)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wěn)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cè),機動車駕駛?cè)瞬坏秒x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