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拖欠,無論金額大小,且未在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內支付,當事人都可以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
欠款民事糾紛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對欠款金額沒有法律上的最低限額,可以向法院起訴。當然,如果欠款金額相對較小,是否值得起訴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在訴訟期限內,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債務。提起訴訟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據證明借款關系存在,法院會根據提交的材料決定是否立案受理。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一般在立案后以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滿,債務人不應訴的,法院應當在審理后對借款人關系明確的案件作出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雖然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可以通過查封、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者債權人申請的其他財產,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