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生育津貼后不能領取工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工資不能同時享受,生育津貼是工資補貼。
生育津貼是指女職工因生育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社會保險給予的補償,俗稱“產假工資”,因此單位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不再支付工資。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女職工產假期間,停止支付工資,改發(fā)生育津貼,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由單位補足差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按產假前工資支付。
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用人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期。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醫(y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適應的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y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