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guī)定,員工在試用期辭職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交接時間不明確,一般可以通過工作明確交接。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的工資不得低于同一崗位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最低工資的80%,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