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被辭退是否能得到賠償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1. 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無需支付賠償金。
2. 如果是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即使是合同期滿被辭退,勞動者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在判斷是否應獲得賠償金時,還需要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如果存在這些情況,即使合同期滿,勞動者被辭退也可能獲得相應的賠償。
總之,勞動者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工作證明等,以便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