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合同發(fā)生工傷,勞動者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申請工傷認定,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 保留相關證據: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招聘登記表、考勤記錄、事故現場的照片、視頻、證人證言、醫(yī)療記錄等。
2. 申請工傷認定:受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 勞動關系確認:如果用人單位否認與受傷職工存在勞動關系,可能需要先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來確認勞動關系。
4. 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工傷認定結論作出后,傷情相對穩(wěn)定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將作為確定工傷賠償待遇的重要依據。
5. 主張工傷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部分賠償費用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則全部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6. 法律途徑維權: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賠償,受傷職工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