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賠償仲裁申請主體通常包括工亡職工的近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1. 配偶:工亡職工的配偶在工亡賠償仲裁申請中具有主體資格。配偶在法律上與工亡職工存在密切的關系,有權為維護自身及家庭的合法權益提出仲裁申請。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子女是工亡職工家庭的重要成員,他們的生活和成長可能因工亡事件受到重大影響,因此有權利作為申請主體。
3.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父母在工亡職工成長過程中付出了心血和努力,工亡事件可能導致他們在經濟和精神上遭受打擊,所以也是合法的申請主體。
4. 兄弟姐妹:在特定情況下,兄弟姐妹也可能成為工亡賠償仲裁的申請主體。這通常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工亡職工的其他近親屬不存在或無法行使申請權利,且兄弟姐妹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等。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近親屬在申請工亡賠償仲裁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與工亡職工的親屬關系和因工亡所遭受的損失。同時,法律對于工亡賠償的標準和范圍有明確的規(guī)定,仲裁申請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內進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