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被撞傷的賠償責任需根據(jù)具體情況判定。
1. 自甘風險原則。如果在正常的比賽規(guī)則和運動強度范圍內,雙方均無故意或重大過失,那么根據(jù)自甘風險原則,受傷者可能需要自行承擔受傷的后果。
2. 撞人者存在過錯。如果撞人者違反了比賽規(guī)則,或者其行為超出了正常的運動范疇,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么撞人者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場地或組織者的責任。如果場地存在安全隱患,例如地面不平、設施損壞等,導致受傷情況的發(fā)生,那么場地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另外,如果組織者在組織比賽過程中,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沒有提供必要的醫(yī)療保障、沒有對參賽人員的身體狀況進行合理審查等,也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4. 多方責任分擔。在一些復雜的情況下,可能存在多方都有一定責任的情況。此時,賠償責任可能會根據(jù)各方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5. 保險賠償。如果參加的比賽有相關的保險,那么受傷后的醫(yī)療費用等可能會由保險進行賠償。但保險賠償?shù)姆秶徒痤~通常會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