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和傷殘認定一般不能一起上報。
1. 工傷認定和傷殘認定在程序和性質上有所不同。工傷認定是確定受傷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導致的法定程序。而傷殘認定則是在工傷認定的基礎上,對受傷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的等級評定。
2. 工傷認定的主要目的是確認受傷情形是否符合工傷的范疇。這需要對受傷的時間、地點、原因等進行調查和核實。只有在被認定為工傷后,才有資格進行傷殘認定。
3. 傷殘認定需要在傷情相對穩(wěn)定,治療終結或者醫(yī)療期滿后進行。因為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受傷職工的實際恢復情況和功能障礙程度來確定,如果在治療未完成或者傷情不穩(wěn)定時進行評定,可能會導致評定結果不準確。
4. 兩個認定的受理部門和依據的標準也有所區(qū)別。工傷認定一般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進行判斷。傷殘認定則通常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定,依據的是國家標準和醫(yī)學診斷標準。
5. 實際操作中,應先完成工傷認定,待符合條件后再申請傷殘認定。這樣可以保證認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保障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