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傷的帶薪休假時間,即停工留薪期,根據傷情的嚴重程度而定。
1. 停工留薪期的長短,主要取決于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治療恢復情況。傷情較輕的,停工留薪期可能較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 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這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在治療和恢復期間的生活水平不受影響。
3.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4.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傷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如果用人單位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確認。
總之,一般工傷的帶薪休假時間并非固定不變,而是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來確定,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合理需求。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