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注意事項約定:
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不能重復(fù)約定;
勞動合同中不能只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同一崗位的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biāo)準(zhǔn);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