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責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 醉酒駕駛機動車。醉酒的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酒精會影響人的反應能力、判斷力和操作能力,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
2. 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比如在道路上超速、頻繁并線、強行超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脅。
3. 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校車和旅客運輸車輛承載著眾多人員的生命安全,超載和超速極易引發(fā)嚴重事故。
4.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運輸過程中的違規(guī)操作可能導致災難性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危險駕駛行為不僅危及個人生命財產(chǎn)安全,也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法律對這些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旨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眾的出行安全。任何人都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杜絕危險駕駛行為。
對于涉嫌危險駕駛的行為,執(zhí)法部門會通過嚴格的檢測和調查程序,依法進行處理。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才能營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