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diào)解不成功,賠償責任的確定和起訴對象需要根據(jù)具體的事故情況來確定。
1.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機動車之間的事故,需要根據(jù)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起訴的對象通常是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一方及其保險公司。
2. 如果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事故,機動車一方即便沒有過錯,也可能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此時,若調(diào)解不成,起訴對象也是機動車一方及其保險公司。
3. 如果存在多個侵權人的情況,比如多輛車發(fā)生碰撞導致事故,那么需要將所有對事故發(fā)生有責任的侵權人及其保險公司列為被告。
4. 若事故是由于道路、交通設施等存在問題導致的,比如道路有大坑未及時修復,交通信號燈故障等,還可以將道路管理部門列為共同被告。
總之,車禍調(diào)解不成功后起訴誰賠償,要綜合考慮事故的具體情況、責任認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