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一般會在一個月內(nèi)作出起訴或退回的決定。
1.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 如果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 檢察院審查案件,會嚴格審查案件的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犯罪事實是否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等。如果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還會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具體的時間可能會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有所不同。比如涉及到多個犯罪嫌疑人、多個罪名,或者案件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等,審查起訴的時間可能會相應延長。但無論如何,檢察院都會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依法、公正地作出決定。
總之,檢察院作出起訴或退回決定的時間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但在實際操作中會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有所變化,以確保案件的處理合法、公正、準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