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主要區(qū)別在于適用條件、法律后果和程序要求等方面。
1、性質和原因:終止合同多因合同期滿、約定條件達成、主體資格喪失或法定情形,像勞動合同到期、項目完工;解除合同源于一方或雙方違約、不可抗力等,如用人單位欠薪,勞動者可解除。
2、法律后果:終止后主要是結算清理條款的履行,像尾款支付、押金返還,雙方權利義務大體已清;解除合同常引發(fā)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解除方可能要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3、程序要求:終止合同在條件滿足時較簡便,按約定或法規(guī)通知、辦手續(xù)即可;解除合同程序更嚴格,需提前通知、舉證合法性,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得符合法定情形與程序,不然會違法。
4、經濟補償:有些情況終止合同無經濟補償,如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條件續(xù)訂,勞動者拒續(xù)訂;解除合同依情形,用人單位可能要付經濟補償,如依《勞動合同法》解除就得支付。
總之,單位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在多個方面存在差異,需要根據(jù)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來判斷和處理相關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