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用工合同在主體關系、待遇報酬、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區(qū)別,同時也有一定的聯(lián)系。
1、主體關系:勞務合同雙方主體平等,無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提供勞務者依約自主完成任務,如自由撰稿人與出版社簽約。而勞動合同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隸屬管理關系,員工需遵循公司規(guī)章,按時按流程工作。
2、待遇報酬:勞務合同報酬按工作成果,一次性或分階段支付,像建筑設計師依完成項目拿錢。勞動合同勞動者多按月領薪,工資構(gòu)成固定,含基本工資等,還有法定社保福利。
3、法律適用:勞務合同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規(guī)制,勞動合同則遵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專門法。
4、合同期限:勞務合同較靈活,可為一次性或階段性。勞動合同依工作性質(zhì)、勞動者情形,分固定、無固定、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
5、聯(lián)系:二者均為明確雙方工作或勞務權(quán)利義務,特定情況界限模糊,要綜合合同內(nèi)容、履行情況判斷。且訂立履行都應遵循公平、平等、自愿、誠信原則,保障雙方合法權(quán)益,確保合作順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