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工齡的計算通常以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為標準。
一般來說,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里的“連續(xù)工作滿1年”,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滿 1 年,也包括在不同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年。
對于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計算。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但需要注意的是,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如果職工有依法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如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在計算年假工齡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合理準確地計算職工的工作年限,保障職工合法的年休假權益。同時,職工也應當了解自身的權益,對于年假工齡計算有異議的,應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