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開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員工受傷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這包括了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所有正常的工資收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停工期間的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主張權利時,勞動者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記錄、工傷認定決定書等,以證明自己的工傷事實和工資待遇情況。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于未依法支付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總之,保障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這有助于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使其能夠安心治療和康復,早日重返工作崗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